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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办法

来源:中国农业科学院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11-15 05:13:50  点击:
【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廉政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廉政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是指对招标采购人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起到保障政府采购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第二章 廉政监督实施主体和权限
  第五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采取分级监督的原则。院监察局负责组织对院本级组织实施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院属各单位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廉政监督。
院属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下列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由院监察局进行督导:
  (一)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概算达到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材料、设备、仪器等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他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院监察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督导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六条 各招标采购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纪委、监察部门的廉政监督。院属各单位纪委、监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院监察局的督导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纪委、监察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二)对经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责任人暂停、中止相应活动,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三)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纪委、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的方式。
  现场监督,是指纪委、监察部门对资格审查、标底或控制价的编定、开标、评标、定标、订立中标合同等过程进行直接的监督。现场监督按照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三个环节进行。
  受理投诉监督,是指纪委、监察部门通过受理、调查有关投诉、举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纪委、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标采购人、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调查取证,调阅有关记录、文件、资料;可以独立地或者组织财务、审计、采购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的监督
  1、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具备了招标的基本条件;
  2、是否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了合法的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是否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是否依法公布了评标标准和方法;
  6、招标文件中是否含有为招标采购代理人的利益而对投标人做出限制性要求的内容;
  7、招标人设有标底的,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标底的密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的监督
  1、招标采购人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2、招标采购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投标的监督
  1、招标采购人是否当场检查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是否按照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3、招标采购人在开标前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的,是否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四)对开标的监督
  1、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一致,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是否达到3家;
  3、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标底全部当场拆封、宣读、记录;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质疑,及对质疑的处理情况。
  (五)对评标的监督
  1、专家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及成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评标专家是否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是否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和公正性;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是否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4、评标结束后,评委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
  (六)对定标及订立中标合同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采购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应同时通知纪委、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须提前3天通知纪委、监察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应派人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在开标前,须提前3天向纪委、监察部门告知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纪委、监察部门应派人监督。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应通知纪委、监察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应派人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人在评标前,须提前3天向纪委、监察部门告知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纪委、监察部门应派人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负责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要在重要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上鉴证;招投标工作中出现违规情形的,负责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就有关情况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人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于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将投标记录、资格审查表、评标报告(包括开标一览表、评标专家签到表、总分及排序表、授标建议表)等材料报相应的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各单位纪委、监察部门应于年底前将当年已经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的总体情况上报院监察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委、监察部门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限额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招标采购人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招标采购人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九)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招标采购人在评标过程中组织不力,致使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造成评标过程泄密或者有失客观公正的。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纪委、监察部门可以要求招标采购人重新招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二)工程招标采购中,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四)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决定予以废标的; 
  (五)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六)招标采购人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并且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相关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廉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廉政监督过程中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采纳廉政监督监察建议,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监督人员廉政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不准接受招标采购人、投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钱、物、有价证券。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招标采购人、投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没有经过组织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接触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不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发现监督人员有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要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25日发布的《中国农业科学院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廉政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