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及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科技管理处 作者:周磊 时间:2015-04-09 00:00:00 点击:次
【摘要】为了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在所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顺利进行,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在所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顺利进行,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研究生为:
(一)研究所导师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研究所的导师作为第一导师合作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生在所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
(二)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生在所期间的注册与考勤制度
(一)所有研究生到所时,必须到科技管理处登记注册;
(二)研究生在所期间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考勤方式及时间参阅《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职工上下班考勤暂行规定》(农科牧药办[2005]59号)。研究生如需请假,请假应填写请假单,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管理处备案。请假两周内,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研究所科研处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经研究所科研处提出同意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生在所期间的住宿管理
(一)由研究所招收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研究生住宿由研究所统一安排;
(二)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研究所有关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带领、留宿其它社会闲杂人员;不得使用大功率的电器;不得在宿舍内酗酒,严禁打架斗殴;
(三)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及在所实验期间津贴发放办法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和创新进取,促进人才成长,对我所研究生在所实验期间的助学金和研究生津贴发放做如下规定:
(一)助学金发放标准
在所进行实验研究的学生助学金发放按照学生所在的学校的规定由所在学校承担支出。
(二)在所期间的研究生津贴发放标准
研究生津贴为研究生到研究所后,协助导师承担相应的研究工作任务所给予的经济补贴。研究生津贴由导师负担,由研究所统一安排支出。每学年科研管理处和导师要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学年的津贴数额。
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调整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基本生活津贴和助研津贴的通知》(农科院研生[2012]37号)研究生津贴发放的标准为:硕士研究生不低于1000元/月,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500元/月。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的研究生津贴严格按照以上标准从导师课题中发放;联合招收的研究生津贴标准可参考执行。
第六条 有关论文发表和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
(一)研究生在所期间参与的试验和科研成果属研究所所有,研究生必须保守相关机密,不得随意将研究所的相关科研机密泄露出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泄密者承担。
(二)研究生科技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发表规定。研究生科技论文的发表须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实行备案制度,研究生在论文投稿之前必须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投稿,发表论文须注明研究所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讯作者)。部分涉及核心技术的研究内容将禁止公开发表。
(三)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在被SCI收录的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发表1篇以上被“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选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累计中文影响因子2.0以上,并发表1篇以上SCI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1.0以上)。发表在影响影子3.0及以上的SCI、EI、SSCI源刊物的研究论文,同等贡献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学术期刊分级标准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国内一级、核心学术期刊和国家级出版社目录》(量院[2010]29号)。
(四)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与研究内容相一致,可视同为达到发表论文的要求。
(五)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按照要求向科技管理处提交已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尚未公开发表但已有录用证明者,须附上经导师签署意见的论文。
(六)因论文涉密而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时,研究生应在中期考核前向研究所提出论文保密申请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具体要求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七)研究生在发表论文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和一稿多投行为,经核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未按规定发表学术论文,须在毕业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在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延长期间,导师、学生的津贴全部停发,暂停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管理的组织
研究生的管理是在研究所的统一领导下,由科技管理处和导师共同管理。成立由科技处专人负责的班级管理制度,现设一个班,分别推选正副班长各一名,负责研究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一下简称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一)导师职责
导师应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和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各项规定。导师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学生热爱祖国、为科学事业献身的品德,在治学态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要求。并协助科研处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导师应承担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复试等),并进行招生宣传。
导师应定期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教学实践活动等,严格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定期指导和检查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并协助考核小组做好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博士生综合考试等工作。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确定论文选题和实验设计,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配合科研处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所期间对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所半年以上由科研处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所一年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经费来源,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20万元。
(二)研究生导师津贴
研究生导师津贴按照导师所培养学生(第一导师)的数量给予相应的津贴。标准为:每培养1名硕士研究生,导师津贴为500元/月,博士研究生,导师津贴为800元/月。可以累计计算。导师津贴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中支付。
(三)导师的考评
研究生院与研究所共同进行导师的考评。结合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对于不能很好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研究所应进行批评教育,直到提出停止其招生或终止其指导研究生的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时停发导师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