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来源:科技管理处 作者:周磊 时间:2015-04-09 00:00:00 点击:次
【摘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每学年评定一次,申报名额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给本所下达的名额。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分为一、二、三等奖,具体奖励比例和标准为: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比例 |
20% |
50% |
30% |
博士生标准 |
15000元/人/年 |
10000元/人/年 |
6000元/人/年 |
硕士生标准 |
12000元/人/年 |
8000元/人/年 |
5000元/人/年 |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生院和研究所的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六条 由于生病、参军等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应予退学的研究生,不能参与当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若已发放者需返还当年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开学30天(含)内退学者,返还100%奖学金;开学30天后90天(含)内退学者,返还50%奖学金及超出学费50%部分奖学金;开学90天后退学者,返还超出学费部分奖学金)。
第七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背景、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同时要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因素。参加统考学生分学科按研究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名。获得新生入学成绩优异奖和推荐免试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博士生入学当年原则上享受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进入“优秀博士论文培育计划”的博士生入选当年原则上享受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入选之后的年度,依据进展检查结果进行评定,进展检查为优秀的,则当年继续享受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包括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和社会活动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定。
第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进行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存在违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例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奖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者,当年学业奖学金降级发放(三等奖学金减半发放)。若已经发放,则在下一年进行停发或降级发放。第三学年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视具体情况,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本所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所领导和科技管理处处长共5人组成,负责本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在研究所每年研究生复试工作结束录取后,被录取的新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本科或研究生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报送至本所科研管理处。
科研管理处组织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研究所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中填写评审情况和单位意见,在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新生录取名单时,一并将《审批表》、相关材料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
研究生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2个工作日。
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
第十二条 二、三年级学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程序同新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在每年6月15日前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报送至本所科研管理处。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6月15日期间取得。
本所按照程序完成评审工作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批表》、相关材料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研究所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印发获奖名单公文,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审批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追缴其所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报中国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